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教职工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只负责调入人员的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校区所在地的旅费,学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校区所在地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我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我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到的“本市”,在石牌、大学城校区是指广州市,在南海校区是指佛山市。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或从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差,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执行,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一般人员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月1日以前出差,按原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关于调整教职工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华师〔1996〕78号)同时废止。其他由学校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差旅费规定一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