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教职工到市内进修、培训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发给交通补助费。在市内进修、培训学习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到省外或市外出差,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除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予报销外,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到省外或本市以外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到本市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扶贫、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工作时间10天以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到本市区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党校等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被省直主管部门选调(抽调)到本市以外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以及被上级部门借调到省外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从学校到临时工作地往返程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学校凭据报销。

(二)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学校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被上级部门借调到省外,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回家省亲,城市间交通费回学校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专职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广州10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每餐1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引进高级人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