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省级以及相当级别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副处级以上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但仅限于乘坐经济舱,凡乘坐公务舱的一律不予报销。其他人员如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乘坐飞机,由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支出的,须报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由本单位其他创收经费和个人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由本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报销。
(四) 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厅级以上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及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一律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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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到市内开会、办事和采购或被省直主管部门选调(抽调)到市内开展专项工作等,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20元(包括误餐费)。报销时需附上市内车票,并填写出差事由,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凡用校车等公车接送的,不发给交通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租车费原则上不得报销。副高级(副处级)以上级别的人员到市内开会、办事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报销出租车费。其他人员因公办理护照、专程提取仪器设备以及领取、保送保密资料等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可报销出租车费。凡报销出租车费的,不发给交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