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了《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节约使用公务活动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石牌、大学城、南海三个校区的所有院系、部处、其他单位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级及相当级别以上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