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档案查阅、复印、借出的基本程序

1、校外单位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需持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或正式介绍信,到综合科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复印申请单”,并经综合科科长、主管处领导批准签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监督查阅或复印。需对外提供复印件的,由财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办理。

2、校内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持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复印申请单”,并经综合科科长批准签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监督查阅或复印。需对外提供复印件的由财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办理。

3、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需要,如因审计、司法部门、上级部门检查确需查看原件的,已移交档案馆的,经财务处处长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尚未移交档案馆的,填写"会计档案借出单"并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办理,限期归还。

4、校内、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已转入学校档案馆的会计档案,需持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同意,由综合科档案管理人员开具介绍信,再到学校档案馆进行查阅。

5、除批准外,任何财务人员不准擅自对外公布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