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院系“一支笔”或主管教学、实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院长负责对各项教学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或审核,凡涉及学生领款或其他个人劳务及接待性支出须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五)“教育实习费”、“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在院系领导审批的基础上,由具体负责人员将报销单据汇总交教务处审核。
(六)各院系在使用“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中列支的师范技能培训费之前,应在每年3月份提交当年该项经费的使用报告,并交教务处审核。
(七)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调整使用范围的,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6月4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求,现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费”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经费分配原则
(一)该项经费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维持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备配套费”和“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维持费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备配套费仅安排给各校级或以上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使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维持费”的使用范围:图书资料费、实验论文版面费、实验工作调研费、举办或参加国内示范中心工作会议费用、实验人员业务进修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导费、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费用等。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备配套费”的使用范围:购买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工具、器具、软件,以及实验教材出版费等。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的使用范围: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和学科竞赛所需耗材费、资料费、交通费、教师指导费、奖励费等。
三、经费开支标准
(一)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维持费”中列支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导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下达经费的5%,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学或评审劳务和接待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下达经费的10%。
(二)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中列支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每个5000~10000元,其中10%作为教师指导费。
(三)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中列支的学科竞赛费用开支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