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的使用范围:师范技能培训费、师范技能竞赛评审费用、师范技能训练资料费等。
二、经费开支标准
(一)在“本专科业务费”中列支的开拓实习基地所需费用、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学费用、各类教学业务评审费用、精品课程申报费用等有关劳务和接待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下达经费的20%。
(二)在“实验费”中列支的开放实验室所需的学生值班费不得超过当年下达开放实验室维持费的50%,综设实验的教师指导费不得超过当年下达综设实验费的10%。
(三)在实习费中列支的交通费、住宿费、指导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1.在广州市区内实习的学生交通费按每生50~130元标准,不报销住宿费;在广州市区以外实习的学生按规定实报实销往返一次实习单位交通费,非师范生住宿费限报销100元/生。
2.专业实习指导费、教育实习指导费(含水电费)按不超过100元/生支付给实习单位。如果专业实习安排在校内进行的,按30元/生作为实习指导教师费用。
3.带队教师指导专业实习、实践实训或教育实习,按30元/天(广州市区内不含校内)或50元/天(广州市区以外)给予补助。
专业实习或实践实训补助按实际天数计算,最多不超过30天。
教育实习负责1间实习学校的,最高按20天计算;负责2间实习学校的,最高按40天计算;负责3间或以上实习学校的,最高按56天计算。
(四)实习工作其它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1.实习前准备工作(含实习队长1人)、实习期间巡视工作,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如果自驾车前往实习单位,交通费参照《华南师范大学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华师〔2007〕156号)执行。
2.教育实习资料费按20元/生下达,由实习队统一安排使用。
3.实习期间,教育实习混合编队的带队指导教师每人报销通讯费300元,其他带队指导教师(不含校内专业实习)每人报销通讯费50元。
(五)在“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中列支的师范技能培训费,以二、三年级师范生总数,按20元/生的标准安排给各院系使用。该项费用可用于各院系组织的师范生技能训练所需的劳务费、资料费、耗材费。
三、经费管理要求
(一)教学经费在各院系之间的分配应根据专业特点,力求公正、公平。
(二)“教育实习费”、“大学生师范技能培养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院系按分配的额度使用。“本专科业务费”、“实验费”、“专业实习费”由各院系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由学校收回。
(三)各院系对学校下达的教学经费应指派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