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书面说明(须由本单位领导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凭付款凭据(支票存根或电汇单复印件)、物资验收清单或工程结算单到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将上述资料备齐后交财务处稽核科。
五、暂付款核销的审批程序
(一)财务处按单位分别整理汇总相关资料;
(二)提交校财经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审核;
(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借款报账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共同配合学校作好此项工作。暂付款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根据“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从2008年7月1日起,个人借款超过三笔以上未结清的,暂停其借款;凡有2年以上长期挂账又未能按“暂付款核销的申报程序”提出书面说明的,暂停该单位借款。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的借款人及时办理冲账业务,以保证学校的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